看贺卫方的博唠阁《“严打”会导致更多犯法》感叹颇多,建国之后曾经经历过几次的严打,而2010年再一次举办了严打。所谓“严打”重要是针对刑事案件犯法。而在严打的过程中,社会上的治安会显得异常好。但严打过后,不好的社会治安状态会再次呈现。正所谓“严打”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当社会上的治安状态需要采用这样的手段进行处理的时候,治安的常态化已经变得形势严格了。
而公捕公判是将一种本身丑陋的现实展现给大众,据说,当天的审判有6000余名群众观看。公开宣判在意义上说是给大众一个震慑力。但同样对于罪犯的隐私来说就造成了无形是损害,罪犯尽管触犯了法律但其在最基础是意义上还是一个国民,国民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同样,罪犯的隐私权也是不可侵犯的。之前,在严打中。将捉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游街的处理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当我们回想一下共和国的历史,往往在最猖狂得年代,公检法的制度也是最荒谬的。十年的骚乱时代,关于反右,关于反革命。这些罪恶,动辄就给某个人戴上了老九的帽子。仅仅凭借的就是人们的一张嘴,没有法院的审判。公开审判会跟罪犯的身心带来宏大的损害,对于这个社会会更加仇恨,当他们出狱之后会对于这个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而这些就都是公开审判的成果。
而公开审判与严打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对于这样的逮捕和审判在刑期上会加重的偏向。即,本来可以判一年的变成了两年,本来不是逝世刑的会变成逝世刑处理。这样的审判成果相当符合严打的气氛。但成果也是相当遗憾的。对于一个人的审判往往涉及到一个家庭,而加重的刑期对于犯法者本人以及家人都是一个宏大的打击,打击之后,人们会想着如何对于这个社会进行相应的报复。
所以,公开逮捕,公开审判,让罪犯游街,这些都应当归于中世纪的思维模式。按照法治社会的原则,一切都将以法律作为一切制度的规范。严打等情势的对于社会治安的处理方法是对法治本身的一种出位。本应当早就退出历史的舞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