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则认为自己无需承担相关连带担保责任。公告称,北京华远于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厂所签订《担保函》,其生效条件为“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但实际情况是:1001工厂至今并未向御海公司腾交全部项目用地,故华远地产认为所出具的《担保函》至今未达到生效条件,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按交易所规定可不披露?
此前,有媒体采访相关专家后指出,如果华远地产当时已了解转让股权的公司涉嫌伪造公文,那就应该在当年的信息披露中告知投资者全部事实。“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控股80%的企业,它的相关收益与资产等情况都要合并到上市报表中,对于一家可能存在问题公司的出售,上市公司有义务说出全部情况,以便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华远地产在卖出立丰御海股权时,其至少应该了解到有关部门在调查该公司的土地问题,华远地产在出售该公司股权时的披露得不全面;如果华远地产当时已知道该公司伪造公文,那其上述披露就存在误导性,违反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属于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高层都要接受处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表示。
华远地产在此次声明中强调,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至于诉讼案也没有披露,华远地产则解释称 “因该案标的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公告标准 (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为1.7亿元,转让价款为1200万元),故当时未公开披露”。
另外,华远地产年报显示,华远置业曾向御海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本息合计逾5841万元,由转让后的御海公司负责偿还。此前有专家认为,由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解除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注销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华远地产放出的5841万元贷款很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尴尬。对此,华远地产公告披露,截至昨天,华远置业已收回投资4300万元,剩余款项华远置业正在通过有关途径追索;对于诉讼案,华远地产正在积极应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见习记者 沈梦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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