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看法。它的出台重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处所在进步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道路、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摸索,这些措施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白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良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应,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白有关看法;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行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进步征地实行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行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良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行监管,但实行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单薄。为适应新的形势请求,建立健全相干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请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请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白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领导看法》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良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良完善的处所比较多,重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措施,联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摸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请求市县按照断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改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行。实践证明,履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广泛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看法。《通知》接收了该看法,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白了有关请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看法。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力,需要进一步明白请求各地在实行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看法,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请求必须妥当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说明和群众思想劝导工作,不得强行实行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行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干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行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看法纳入了《通知》内容,请求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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