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晓松 杜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这是记者4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懂得到的。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根据拟购房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履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置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置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置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情势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供给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履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供给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履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给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态和处所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进步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程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