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和领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范畴。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撑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撑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础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候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动、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导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撑民间资本兴办高级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导等各类教导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正完善《中华国民共和国民办教导增进法实行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赞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增进民办教导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导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撑和政府采购等多种情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干服务等运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消息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运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运动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比赛表演等运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领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范畴。
20.容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增进规范经营、防备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撑民间资本以入股方法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丧失筹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履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撑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国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领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范畴。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范畴。支撑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领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范畴,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作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发明条件,支撑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增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领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范畴。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范畴。领导和支撑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巧开发和产业化,容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设备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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