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和领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领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增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撑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撑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法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点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团体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负责)
24.鼓励和领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情势,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下降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理、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请求,依法妥当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步自主创新才能,控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巧研究中心、技巧开发中心,增加技巧储备,搞好技巧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撑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打算项目和技巧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行增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巧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置先进技巧。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供给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巧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巧服务范畴的市场竞争,支撑民营企业开展技巧服务运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行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法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巧改革,淘汰落伍产能,加快技巧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领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利用信息技巧等高新技巧改革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领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撑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撑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辟国际市场,加快培养跨国企业和国际著名品牌。支撑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施展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情势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增进和保障系统。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增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商量机制,开展多种情势的对话交换,发展长期稳固、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议、利用多边协议系统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撑、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候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发明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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