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清算和修正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保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看法和建议,充分反应民营企业的合理请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含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领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白规矩、统一标准,对包含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看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备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机动应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国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持续支撑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国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算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算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累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领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正确反应民间投资的进展和散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领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计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领导民间投资者正确断定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系统。充分施展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养和发展为民间投资供给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巧、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请求
(一)明白义务,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看法》精力,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和谐,其他相干部门应当积极支撑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连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兼顾和谐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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