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领导规矩颁布征求看法稿,业主拒交物业费可限表决权
今后,业主如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费,业主大会可对其选举权、表决权予以限制。昨天,北京市住建委颁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领导规矩》的征求看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和建议。
修正规矩配套新物管措施
2008年底,北京曾公示实行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领导规矩(试行)》。市住建委相干负责人表现,此次是按照今年十一将实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措施》,对本来的领导规矩进行修正和丰富。从业主大会的发起筹备、到业主大会的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到业主大会如何履行职责,并对街道、乡镇的领导职责也进行了规范。
“缭绕着业主大会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问题,《物业管理措施》提出懂得决的措施。《领导规矩》也是缭绕着这‘五难’,断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而且,由于《物业管理措施》的篇幅有限,有些在《措施》中无法体现的条款,这次也纳入到《领导规矩》中。”这位负责人说,《领导规矩》将作为《物业管理措施》的重要配套政策,配合《措施》一起实行,将成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动的具体操作规程。
业主大会备案禁收费用
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是很多业主大会成立时遭遇的难题。
为解决启动难,《领导规矩》中断定了双启动的原则。已交付业主的房屋面积达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开发商应向街道、乡镇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材料,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5%以上业主向街道、乡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同时,5%以上的业主也可自行向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对于备案难问题,《领导规矩》拟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形成决定后,业委会要在30日内,持相干材料到街道、乡镇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乡镇要当场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是否限权由业主大会决定
《领导规矩》拟规定,业主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动的,包含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矩中对其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并向街道办、乡镇国民政府予以阐明。
市住建委相干负责人表现,这并非代表业主拒交物业费就必定会被限制选举权和表决权。“这只是在规范性文件中,给予了业主大会这项权利。但实际操作中,体现的还是业主自治的原则。是否进行限制,是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等业主的共同约定来决定的。而且《领导规矩》用的是‘可以’的字眼,是否限制是业主大会来决定的。”
提示:《领导规矩》征求看法时间为8月13日至8月2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住建委网站提出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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