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并没有给业界带来意外,也不会引发行业洗牌
《新世纪》周刊 记者 马静婴 王姗姗
业界期盼已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下称《措施》)终于在6月21日浮出水面。
监管机关央行亦表现,对相干企业申请《支付业务允许证》“不做数量限制”。支付宝、财付通等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一时间纷纷作出回应,口径基础一致:对《措施》持欢迎和支撑的态度;将积极筹备提交申请。
近年来,央行已经越发意识到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纳入监管的重要性。随着这些服务业务范畴、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新的支付工具推广,针对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任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干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等行业固有问题和运营风险在加大。
然而,这份历时五年最终出炉的《措施》并没有给业界带来太大的惊喜,实行细则和相干业务措施,是各家企业等候的“另一只靴子”。
多条款尚待明晰
与此前下发的征求看法稿和修正稿(参见本刊2010年第19期“第三方支付如何监管”)相比,这份《措施》最大的变更是标题:底本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措施》,被改成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
易观国际分析师曹飞告诉本刊记者,这重要体现了规范对象的范畴变更,“相当于把全部银行系统剔除出去了。”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认为,名称中去掉“清算”改为“支付服务”的用意,同样是“因为清算是传统商业银行和国民银行的重要业务”。
根据《措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重要包含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断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四部分。
最终出台的《措施》,一些重要条款沿袭继承了2005年的征求看法稿及2007年、2009年修正稿的规定。比如,有效期五年的《支付业务允许证》,全国和省内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辨为1亿元和3000万元等。
不过,许多底本没有界定清楚的内容,现在依然含混。其中包含: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仍需由央行另行规定。而针对客户备付金、俗称“沉淀资金”能否用于投资、利息的归属权问题,《措施》亦没有明白。
在央行2005年首次出台的征求看法稿中,曾有过容许支付机构将不超过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总额50%的资金用于投资的表述。但自2007年版的看法稿以来,相干表述已被删除。本次正式出台的《措施》在其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明白指出“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情势挪用客户备付金”。但业界人士指出,既然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那么产生的利息又该归属谁呢?
“虽然我们自身一直都是将沉淀资金视为‘不可挪用’‘不能用于投资’的,但也盼望央行可以给一个明白的说法。”前述企业人士表现。
“有些细节我们还在进一步与央行沟通。”一位不愿流露姓名的支付企业人士这样向本刊记者表现。但也有人尖锐地指出,“央行支付清算小组就这么几个人,不知道这次又要拖多久。”
对此,央行在6月23日专门发布答记者问,称将抓紧拟定实行细则及相干业务措施。其中,实行细则重要对《措施》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干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有关义务主体的任务等进行细化与阐明。而相干业务措施则重要领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措施(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
《措施》最后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有一年时间申请允许证,这相当于给了企业一个过渡期,如一年后还无法达标,就只能退出行业。但事实上,一些领先的支付企业早已摩拳擦掌,盼望抢到支付牌照“头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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