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第一次开庭已经有将近两个月了,一直等着医院同自己进行调解的王杰姑娘,听说法院还要再次开庭审理自己的案子,看来官司和解无望,她在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今年5月份她发现曾经给自己做过美容整形的山东曹博士美容整形医院在报纸上刊登了自己的术前术后照片,她十分气愤,当时也曾找到医院要讨个说法,但对方一味推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两年后突现照片正常生活被打乱
王杰说自己是在2006年一次意外的事故中被烧伤的,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面部大面积烧伤。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让她拿不出美容整形的费用,还是在济南遇到了好心人,帮忙联系媒体,又经媒体联系医院,为她减免了一定的费用进行了初步治疗。“现在我还是感谢那些媒体、感谢为我做治疗的二院,他们都是在真心帮助我。”王杰说在进行初步治疗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手术,2008年她联系到了山东曹博士美容整形医院。
“当时也谈到减免费用的问题,院方同意减一半,我同意为医院做一下宣传。”王杰说按她的理解,这种做宣传和在二院时是一样的,配合接受媒体采访报道,但她也知媒体采访都有一定的职业约束,只要她提出,是不会出现自己正面照片的。事实上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都提出过相应的要求。
很快王杰出院了,她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改了名字,找到了一份工作,甚至还谈起了男朋友。在王杰看来自己的人生劫难就此过去了。直到今年5月的一天,有朋友打电话给王杰,说她又上报纸了,而且还是面部的照片。情急之下,王杰买来报纸,看到的是一篇有关曹博士报道的文章,配发了自己术前术后两张正面面部照片。
“那段时间我除了流泪还是流泪。”她感到男朋友对自己的态度有所改变,由于心绪不宁,她新找到的工作也泡了汤。
为什么医院在事隔两年后会把自己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她找到报社,报社说这些都是由医院提供的材料进行刊登的,属于广告宣传。
手术同意书中暗藏玄机 医院认为自己不侵权
王杰找到医院讨说法,一开始医院的工作人员避而不见,后来有人告诉她,医院使用其照片是经过她同意的。院方拿出了一份“手术同意书”,其中第5条规定:“手术前后必须照相,照片为医院病例资料。本院有权选作学术交流或资料刊用”。在医院里,王杰随手拿起一份杂志,看到上面也有使用自己照片的宣传材料,“这些能算是学术交流吗?这不就是广告吗?”王杰认为医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该肖像侵权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而医院方面的法律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同意配合被告进行宣传,双方就此没有争议。但是,对宣传的方式,宣传的时间长度,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理解的“只能在手术时进行宣传”是片面的。不能以其个人片面理解,来认定被告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构成侵权。直到原告提起诉讼为止,原告就被告使用其照片之事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个事实也是对原告同意配合被告进行宣传的认定。而且在原告提出不让使用其照片后,被告立即将内部资料中含有原告照片部分销毁。
至于王杰提出的报纸上的报道内容并不属实的问题,院方认为对原告整容事实进行的报道,是一种专题性的新闻报道,并非有偿的商业性宣传行为,而且其中报道的“免费为原告提供手术”,即使不是免除全部费用,免除一半费用,也是“免费”。
状告“恩人”是否忘恩负义
王杰说自己在法庭曾经考虑过和医院方面进行和解,毕竟如法官所说,医院给自己整容还是有效果的,但她感觉医院方面并没有和解的诚意,还是让法律来定夺是是非非吧。说到要对医院怀有感恩之心,王杰说其实这早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在她看来从一开始医院就欺骗了自己。“在手术之前她咨询过多家医院,曹博士美容整形医院是最贵的,但医院解释是从上海请来的博士做手术,所以贵。”王杰说可是到了手术当天,她才知道那位上海的博士已经80多了,她问曹博士,年纪这么大了还能上手术台吗?对方也很干脆地回答:不能。但事已至此,手术还是进行了。“减免之后收了我25000,而之前咨询北京的医院也不过才30000的手术费。”王杰说,“当时承诺得很好:人中可以整好,可以直接摘掉口罩,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可是实际结果却与预期差距很大……”
“其实这两张照片也不都是在曹博士医院里照的,那张术前的照片是我去山大二院手术前的,其实经过二院的治疗已经好了很多了。”王杰说自己也不知道曹博士从哪里弄到这张照片,虽然对他们的宣传有效果,却并不是真实的情况。
“在法庭上,医院又说我签过配合宣传的协议。其实没有,但我口头答应过配合医院做一下宣传。但这种宣传只是在当时进行新闻报道的,就像之前在二院时那样。人家事后也从来没有拿我的照片给自己做广告呀。”王杰说自己签的手术同意书中有同意使用照片的条款,这在当时她并没有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使用的范围也是用于学术交流,而不是广告宣传吧。现在自己的照片不仅被刊登到了报纸上做广告,而且在医院里的杂志上一直就这样供人们阅览。
“同意使用”能否构成肖像侵权免责事由
王杰诉山东曹博士美容整形医院肖像侵权,而医院则拿出一份手术同意书,上面有许可其作为学术交流或资料刊用的内容。一般而言,同意使用肖像是肖像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王杰一案中,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授权,还需要司法机关的进一步确认。而且就算认可其授权行为,这种授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只能“作为学术交流或资料刊用的内容”,而在医院的内部宣传材料上、在报纸上的刊登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这种限定呢?
而王杰最为在意的是,她是在手术两年之后,即将以新的身份开始新的生活的时候,因当初自己受伤的正面照片被刊登在公开媒体上,完全打乱了她本已经渐渐平静的生活。她要求院方承担侵犯自己肖像权的责任。
而院方则认为是对方违约,因为当初为王杰减免了一半多的医疗费用,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他们相信法院会有一个结果。同样,王杰也希望能尽快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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