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刘女士到市区某商城购物时,在乘坐自动扶梯由三楼至二楼时,电梯突然停电,导致消费者刘女士右足严重扭伤,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刘女士获得商场赔偿5000元。
据悉,刘女士因乘电梯停电,致其足部扭伤,向商城进行索赔,但该商城却一直拒绝承担相关的费用赔偿。随后,刘女士就此事投诉至市中区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生、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的规定,由该商城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疗费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比较满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