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矿鲁能煤电有限公司阳城煤矿
网上济宁讯(记者 张连杰)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济矿鲁能煤电有限公司阳城煤矿2008年8月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却难以兑付,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律师又是怎样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破解了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加在汇票上的“紧箍咒”呢?
真汇票被拒付
济矿鲁能煤电有限公司阳城煤矿在2008年8月29日与河北玉洲煤化工业有限公司因煤炭买卖交易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7月29日,票据号码GA/01/03285832,票面金额3000000元整,出票人为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行是浙江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收款人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有限公司,经查验该汇票是真实的,背书连续。
2009年1月23日阳城煤矿通过汶上县工商银行托收被拒付,理由是浙江省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持有的该承兑汇票灭失为理由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09年1月21日作出公告,并同时通知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停止支付该汇票款项。
依法维权,一波三折
阳城煤矿及时向公司汇报,2009年2月2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公司向法律顾问刘淑闽律师通报了承兑汇票被拒付的详细情况。刘淑闽与公司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一起,从阳城煤矿持有的汇票和东阳市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及其向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发出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分析: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汇票背书过,按照《票据法》规定该公司并不是汇票权利人,而阳城煤矿持有的汇票是真实的,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我们与河北玉洲煤化工业有限公司的煤炭交易也是真实的,阳城煤矿的汇票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汇票应该兑付;东阳市东白山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从事实上、法律依据上站不住脚,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东阳市法院申报汇票权利。公司当日夜晚还与河北玉洲煤化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配合工作。
2月3日,刘淑闽和公司财务、销售负责人一起前往浙江省东阳市。2月4日向东阳市法院递交了《申报权利书》,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了申报理由,出示了汇票,要求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向阳城煤矿付款。
承办法官称,阳城煤矿申报汇票权利理由应该成立,但法院办案有一定程序,鉴于春节刚过,法庭合议、出结果要一定时间,要求刘淑闽等人回山东等待法院处理结果,法院一定尽快处理。
刘淑闽敏锐的察觉,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没有弄清楚情况坚决不能回去。2月5日早晨,刘淑闽与东阳市法院承办法官联系,法官称春节刚过,合议庭成员没有集中开会,尚未研究,没有结果。鉴于此情况,刘淑闽认为,汇票要尽快兑付,否则阳城煤矿的权利不能实现!应该敦请法院尽快出结果。就在去法院的路上,刘淑闽接到承办法官电话,要求带承兑汇票原件到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见面,和信用联社一起查验汇票。
到了信用联社后,在法官在场情况下,信用联社查验了阳城煤矿持有的汇票,信用联社承认承兑汇票是真实的。查验完毕,刘淑闽等人被告知汇票仍然不能兑付,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陈副大队长已经在楼上会议室等候,要求我们携带承兑汇票原件,与东阳市东白山公司的朱总经理(朱巧妹)和律师(陈国胜)到场核对汇票的真实性。
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利进在2008年7月29日以华亿公司名义办理承兑汇票7张,共计19990000元,均由东阳市东白山公司担保,但是,季利进在承兑汇票将要到六个月兑付期时见华亿公司和自己已无力支付汇票款项,便溜之大吉,担保人东白山公司眼见自己要承担担保责任代华亿公司支付汇票款项,便先申请公示催告,不成,后又协调东阳市有关领导安排公安机关以季利进涉嫌诈骗罪立案,等公安机关扣押汇票后,汇票权利人即持票人手里没有了汇票,也就不能直接向信用联社要求兑付,如果要起诉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他们则可以要求法院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审理或者由法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这样,东白山公司就不必承担担保责任了。
刘淑闽认为,从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看,东白山公司并不是汇票权利人,其作为担保人报案季利进涉嫌诈骗,我们是合法汇票权利人,公安机关无权扣押我们持有的汇票!如果扣押,我们没有了汇票,将难以主张权利!刘淑闽向公司、阳城煤矿领导电话汇报并征得同意为保证承兑汇票安全,只以汇票复印件与其核对。在与东白山公司核对汇票后,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陈副大队长告诉我们公安机关要扣押承兑汇票原件,刘淑闽当即回复:阳城煤矿以正常、合法煤炭交易取得汇票,作为合法的汇票持有人,汇票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而不应被扣押汇票!陈大队随即告知刘淑闽,东阳市公安局已经就东阳市华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利进涉嫌诈骗案已经立案侦查,即使不能扣押汇票,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冻结措施,信用联社不能支付该汇票款项,阳城煤矿无法兑付。
2月6日,东阳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由于阳城煤矿申报汇票权利,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但是,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阳城煤矿还是拿不到汇票款项,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又冻结了!
刘淑闽又找到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银行、银监局和金华市信用联社,虽然他们都同意刘律师的观点,但是,也都认为,公安局的冻结是司法行为,银行(信用社)必须遵守。
柳暗花明,“紧箍咒”终破解
刘淑闽认识到,公安机关冻结汇票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但也无法解决。就在此时,河北玉洲煤化化工有限公司又找到刘淑闽,称其他同样情况的5家汇票持有人也遇到一样的情况,他们要起诉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刘淑闽阐明自己的意见,在这一事件中,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始终是坚持自己应该支付承兑汇票款项,只是鉴于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和公安局的冻结通知书,他们不能支付。如果起诉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则正好进入东白山公司设计的圈套,这些汇票持有人的权利近期不可能实现。
2月13日,刘淑闽第三次来到浙江,6家汇票持有人的代表和律师齐聚东阳(7张汇票中,有1张汇票持有人没有申报权利),同时到来的还有11家汇票交易参与单位的代表。这17家单位,来自5个省区,有生产、流通企业单位,还有4家银行,在接受承兑汇票贴现后成为持票人。在与东阳市公安局交涉未果情况下,大家共同商议应该怎么办。讨论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公安机关,但是,目前只是向东阳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说明理由并不能使得东阳市公安局解除对汇票款项的冻结,所以,要向执法监督机关反映,向当地市委政府反映,促使公安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才能做出决定解除冻结。
17家单位代表共20多人,一起到东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递交了书面材料,反映了持票人和汇票交易参与人的意见,刘淑闽说明,按照《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到期无条件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6张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我们持票人合法取得,到期后,出票行应该见票即付。东阳市公安局冻结犯罪嫌疑人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公司季利进的存款、汇款,但是,承兑汇票款项是我们持票人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东阳市公安局冻结汇票款项属于滥用职权!
但是,虽然接待单位都了解案件情况,可没有任何答复。不得已,这些单位人员第二天又到金华市公安局、检察院、人民银行、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在信访局,信访局长亲自听取了情况汇报,查看了汇票等材料,当即通知东阳市公安局认真研究,解决问题。
事情有了进展,却没有明确的结果,东阳市公安局会怎样研究?怎么解决?有的当事人提出,既然金华市不能解决,就到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省里反映!就在去往杭州的路上,刘淑闽接到东阳市公安局电话,公安局同意解除对6份承兑汇票款项的冻结,书面通知已经送达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刘律师又联系了东阳市农村信用联社,确认汇票款项确实已经解除冻结。
2009年2月17日,阳城煤矿的3000000元承兑汇票托收兑付。刘淑闽熟练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不懈的努力,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刘淑闽,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多个单位法律顾问。办理了济宁市鹿洼煤矿诉安徽淮北矿务局工程施工公司煤矿建设合同纠纷案及济宁市邮政局与青岛九方房地产公司房产转让合同纠纷案、济宁矿业集团阳城煤矿与浙江东阳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兑付纠纷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先后荣获“济宁市直青年新长征突击手”、济宁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诚信律师”、“全市优秀律师”、“济宁市十佳律师”和济宁仲裁委授予的“优秀仲裁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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