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临时性社会救助工作,解决节日期间特困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山东济宁市民政局日前开展了“关爱特困职工家庭”临时救助活动,组织对市直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家庭进行生活救助,这次临时救助活动涉及市直10多个系统82个企业、单位,救助生活特困职工家庭332户,发放临时性救助资金20多万元。
据悉,临时性救助是济宁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灾民救济、城乡医疗救助等共同构成济宁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 《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对临时救助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完善,在全省率先将救助范围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和人户分离人员,明确了资金财政支付渠道,规范了救助类型,扩大了救助范围,明确了救助标准,提高了救助效果。2010年,全市发放临时救助资金717.5万元,救助临时困难家庭9599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山进 布留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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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内,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仍有临时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三)因天灾人祸等突发因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其他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类型的困难家庭及其人员。
临时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子女就学费用较高,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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