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2月11日讯(通讯员 布留宪)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2011年我市再次提高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2011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至32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75元至195元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400元至17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75元至9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0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800元以上。同时,市城区市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生活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5000元,县(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通知》还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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