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2月21日讯 近日,记者就“馒头税”一事采访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据了解,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提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2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所谓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三,消费者购买馒头承担增值税的计算问题。“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以市场上1元钱的馒头来计算,消费者从一般纳税人购入馒头,应该是1/(1+17%)×17%=0.145,承担0.145元的增值税;消费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同样是1元钱的馒头,应该是1/(1+3%)×3%=0.029,只承担0.029元的增值税。
第四,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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