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 徐雁飞 报道
本报济南3月4日讯 记者从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调控精神,自2011年3月4日起,借款人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此前该中心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的规定是,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1.1倍,停止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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