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海事局了解到,《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工作人员将被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对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同时明确,对工作人员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救援保障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政府对参与海上搜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或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搜救造成的人员伤残、死亡进行补偿,以提高社会各方参与海上搜救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对中止和终止搜救行动的条件作了明确说明,确保海上搜寻救助终止的合理性、科学性,规定中止或终止搜救的命令应当由海上搜救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未经批准,任何船舶、设施或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山东海事局局长袁宗祥表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解决制约山东省海上搜救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海上搜救效能,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制订一部符合山东实际、规范海上搜救行为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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