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泰安1·04袭警案”二审在山东泰安开庭。就刘建军、刘建民两人在德州的命案定性问题,即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今年3月14日,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建军死刑,判处被告刘建民无期徒刑。由于刘建民提出上诉,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泰安开庭,二审审理了此案。
因一审被判处死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徐红亮为刘建军提供辩护。庭审中,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于2011年1月4日在泰安市持枪、刀打斗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死五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三人及造成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正确;关于被告人刘建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对于以上两项,被告刘建军没有异议,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中刘建军罪名认定不准。该案中,刘建军和刘建民密谋后,由刘建民用车将刘建军带到事发地,由刘建军将下班回家的窦广东刺伤致死。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说,被告人刘建军因其罪恶行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虽然“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的定性不能代表本案的全部,也不会改变最终的刑罚结果,但辩护人还是坚持为罪名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民间,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留下的“感情屏障”往往是极不相同的,希望正确的法律适用能够消弥分歧与误解。
今天上午9点到下午2点,法庭主要围绕二被告在德州所犯命案的定性问题等展开调查和辩论。庭审中,另一被告刘建民聘请的辩护律师围绕“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的定性问题、刘建民系从犯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控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恰当,应予以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泰安1·04袭警案”二审十分重视“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的细节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即使是罪恶深重的被告人,也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说明我们的司法越来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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