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8日电(记者席敏、吴书光)据山东省审计厅介绍,山东省专门出台意见规范审计过程中“小金库”行为的定性处理,“小金库”资金来源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的行为,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高度关注“小金库”行为,积极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认定不严格、处理不到位、移送不恰当、项目之间掌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根据意见,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行为。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首先根据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形成‘小金库’”、“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等进行定性,并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
山东省规定,对属于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资金来源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拒绝检查、销毁证据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律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移送被审计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属于账外账、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用途正当,主要用于解决经费不足、构建资产等正常开支,且账目公开,仅未纳入法定账内核算的,责令调整有关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涉及税务的问题按相关税法处理;对资金用途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的,仍要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同时,对拒绝配合、转移资金、销毁证据等,限于审计手段难以查清的,可在审计过程中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或予以协助,也可直接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据山东省审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审计部门强力推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查处,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10年,山东省审计厅共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9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15件;查出“小金库”26个,涉及金额5542.09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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