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城管执法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下发通知称,从今年4月27日起,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使用,待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五部门同时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记者 崔荣杰 实习生 林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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