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高利亚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齐鲁网4月28日讯 (记者 户延明 通讯员 范超)4月28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适用于山东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记者从山东公安边防总队了解到,《条例》主要规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方面的职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船舶和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凸现了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明确要求建立海上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二是突出了对渔船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及生产活动的服务职能。三是将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沉船沉物、擅自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非法使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私自建造改造船舶等违法行为纳入公安边防机关治安管理范围。四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边防证件等处罚种类,提高了处罚幅度,设定了收缴、暂扣船舶等强制措施,加大了对出海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禁止非法进入他国海域
关于非法进入他国海域问题。《条例》从保障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赋予了公安边防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权,以便加大打击力度,防止各类涉外事件发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第十九条规定,出海船舶、人员不得有10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等。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4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出海船舶、人员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临时性警戒区域以及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船舶。
严厉打击盗采海砂和非法打捞海底文物
关于盗采海砂。为有效遏制、打击我省部分沿海地区日益严重的盗采海砂行为,《条例》对盗采海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出海船舶、人员不得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盗采海砂或者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收缴盗采、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收缴作案船舶。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维护山东沿海及海上边防治安管理秩序,服务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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