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相应措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医保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无需缴费。此举将惠及我市两万余名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政府每月将为此补贴270余万元。
据了解,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60%,缴费费率按8%确定(现执行标准为医保最高支付额度5万元)。自愿缴纳大额医疗救助的(现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96元,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可达20万元),经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本人领取的失业金中代扣代缴。7月1日后、参保缴费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补缴医疗保险金后,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领取失业金人员在济宁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文件下发前已经参加了领取失业金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经缴纳2011年7月至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及规定给予报销应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资金。2012年1月1日以后,仍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的手续。
据介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一致。停止领取失业金后,可以由本人自愿参加相应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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