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反映,按国家规定本该发放死者家属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结果只给了10个月的,找到有关部门都是相互扯皮推脱。记者就此进行了连线采访。
教育局长质问记者:谁规定的20个月抚恤金?
举报人向记者反映,其父亲是济宁市市中区唐口镇的老教师,于2008年1月去世,老人去世时唐口镇还归任城区管辖。按照2008年6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规定,该发放死者家属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该举报人称只发了10个月的,找到各有关部门都被几句话打发了。
记者连线了任城区教育局,拨通了局长办公室电话:0537--2165500,当记者询问是否应该按规定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时,该工作人员情绪很是激动,质问记者,“谁规定发20个月的抚恤金?你规定的吗?”,该工作人员并表示,任城区都是统一标准,发10个月的,是一刀切。当记者问这个统一标准是否合理时,该工作人员称,任城区的能按北京的标准去发吗?
记者第二次连线了该工作人员,并再次把规定的文件名和有关事项说明后,该工作人员表示,你去问财务科吧,给了记者号码:0537--2352929,记者拨通后,工作人员称唐口镇归市中区管,任城区不负责这事了。
任城区社保处回应:我们执行的是济宁市的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世抚恤金的发放问题,记者连线了济宁市社保处0537--2937367,工作人员说这个事归任城区社保处管,并给了电话:15725373092。记者拨通了该号码,工作人员说,他们执行的是济宁市劳动保障局2005年77号文件,对于没有交齐保险的,一律发10个月的抚恤金,剩下10个月的由其单位补发。
当记者问到,按照国家规定是要发20个月的抚恤金,为何要其工作单位垫付10个月的,该工作人员称,他们作为区级机关,只能执行上级文件,上级就是要这样做的。记者随即问到,那国家的规定就不执行了?区级机关难道只执行市级文件就不执行中央级文件了吗?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当然要执行国家规定,发放20个月的,不过市里规定了,凡是没有交齐保险的,就只能发10个月的。
唐口镇政府回应:保险已经交齐了
记者连线了唐口镇政府,镇政府办公室0537--2514457,工作人员称不知情,给了记者一个姓刘的负责人的手机号,记者拨通后,该工作人员称保险应该都交齐了,并说再核实核实情况。第二天,当记者再次拨打该手机时,其称在开会,下午再拨打就一直拒接了。
市中区一工作人员称:欠死人的钱实在不应该
记者联系了市中区政府,0537--2314027,其工作人员说此事让当事人找李区长,李区长分管这事。第二天,举报人给本网记者打来电话称,自己已经到了市中区政府,不过工作人员说李区长开会去了。
随后记者拨通了李区长的手机,李区长表示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事,一定会核实、落实此事。在李区长的过问下,济宁市中区社保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要了解情况,并表示:按规定就是应该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所谓的保险没有交齐,对于教育口的保险应该不存在没有交齐的情况,因为这是财政拨款的。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在市中区,即便是2006年去世的教师,也都会补齐的。欠活人的钱不应该,欠死人的钱就更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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