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员工李某某在市区某摄影店打人事件发生后,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全面调查,派员到医院看望伤者,并作出决定,将李某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据调查,10月11日上午,正在休产假的李某某在其母亲、丈夫陪同下前往市区某摄影店为孩子拍百天照,与该店工作人员韩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伸手打了韩某某一巴掌,并将放置在柜台上的计算器扔向对方,双方发生厮打,韩某某倒地。在“110”民警到来前,李某某与该店经理又发生言语冲突,并声称“你还报警,俺就是‘110’”。韩某某被送往医院,目前正在住院治疗。
据了解,打人者李某某今年27岁,是2003年市劳务开发公司根据与市法院签订的合同,派遣到市法院的劳务派遣人员,担任速录员工作。
10月19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待李某某哺乳期满后,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于近期召开全体干警大会,通报李某某打人事件和处理意见,以此为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三德”教育,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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