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办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法中,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新办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新办法规定,省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明确,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办法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排气量大小(升) 年税额(元)
1.0(含)以下 240
1.0~1.6(含) 360
1.6~2.0(含) 420
2.0~2.5(含) 900
2.5~3.0(含) 1800
3.0~4.0(含) 3000
4.0以上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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