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疏散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人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安置方案,组织演练,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
草案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消防器材、应急避险和破拆工具等应急救援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确保正常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新闻媒体记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乡镇)卫生院职工,企业安全员,学校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或者行业的优惠政策,依法给予费税减免、贴息贷款、财政转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支持,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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