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令,《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删除了原办法有关“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规定。《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删除原办法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等相关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六条中的“逾期未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修改款更加注重依法拆除。《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第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依法强制进行治疗。”与原办法相比,修改款中的性病检查必须“依法”组织。(记者 王端鹏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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