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6月份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1年全年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超过了5%,具备了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这一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现我省首次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了解,这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等相关因素确定。
同时,《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将联动启动周期由年度改为季度,以更为确切地反映近期物价涨幅变化情况,及时弥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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