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通知全文如下: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济安字〔2013〕9号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决定,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孔明灯" 系移动明火,燃放的外焰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高压电线、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航空、民房及其它高层建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特别是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重点保护文物、机场及林场等重点消防场所周围更要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新区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济宁城区"孔明灯"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分别负责各辖区的监管工作。
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夜查,及时查处沿街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和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将查禁燃放"孔明灯"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孔明灯"的窝点。教育部门要通知所有中小学校,教育学生严禁购买和燃放"孔明灯",并通过学生转告家人遵守其规定。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公园、广场和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禁止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情况的正面宣传和反面爆光。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管控、处罚力度。综合执法、公安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大管控力度,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坚决制止,并当场予以收缴。对于不配合管理和妨碍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各街道、村居、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信息,做好告知和监管工作。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从自身做起,做到不生产、不自制、不购买、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学校和家长要履行应尽职责,教育告诫学生不购买、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3160001,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消防支队举报电话:119,市工商局举报电话:2883867,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市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
2013年2月28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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