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晚上骑电动车回家,路面上却突然出现一个大坑,导致王某肋骨等多处骨折。5日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市政部门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义务,存在过错,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7万余元。
2012年9月21日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中区建设路汽车北站附近时,突然发现路面有一个长1米宽0.6米的大坑,王某躲闪不及摔倒受伤,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门诊诊断王某胸骨折、骶尾部外伤,入院诊断为胸椎体爆裂骨折、臀部外伤。王某住院15天后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王某随后将济宁市某市政管理处起诉。
济宁市某市政管理处称,王某的受伤与市政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的管理没有关系,其所称的事故地点系双向四车道,路面的坑在机动车道,并不是在非机动车道,即使因路面有坑导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因为王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没有谨慎观察车前方路况,在遇到不好路况时没有减速慢行或绕行,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的,其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济宁市某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对毁损路面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维修,没有履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王某遭受人身损害,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双向四车道,路面的坑在机动车道,并非在非机动车道,而王某驾驶电动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没有尽到谨慎义务、确保行车安全,所以王某对于其摔倒致伤这一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济宁市某市政管理处限期一次性赔偿给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