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培训(资料图)
齐鲁网12月19日讯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依法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与残疾人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应当报告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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