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房屋“养老金”沉睡之谜调查 “双2/3”成槛
□核心提示
公共维修基金,又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它是房屋的“养老金”和“治病钱”.近日,这笔钱的使用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大量的维修金长期“沉睡”、使用困难;另一方面,业主想要维修房屋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支用维修金。这一现象为何存在?难题又该如何破解?
就此,记者展开调查。
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养老金”
所有房屋都会“衰老”、会“生病”,但并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养老金”。
根据记者在济南地区的调查,有“养老金”的房屋大致包括两种:一是上世纪末的房改房,二是2003年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从全国层面来看,给房屋交“养老金”的制度设计可追溯到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这一指导性政策落实到地方,则被拆解为房改房、商品房两大块,分别执行不同的具体办法。
以济南地区为例。在济南,首先有了“养老金”的是1996年的房改房。这一年,济南市开展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用作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
这次房改,共涉及1119家产权单位,维修资金总额超过9亿元。这些房改房,成了第一批有“养老金”的房屋。
但此时,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尚未建立,新建商品房并未被强制要求缴纳维修金。
直到2001年底,济南市颁布《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又出台了实施细则,住宅维修基金制度才得以建立。自此,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必须缴纳维修基金,否则便无法办理房产证。
这就意味着除了房改房,济南现在有“养老金”的房屋,均是2003年之后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在此之前入住的商品房,没有缴纳维修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2003年以后建成的所有商品房都有“养老金”.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在2003年至2007年3月1日之间,维修金是由开发单位或物业企业代收代缴,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该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当时的政策是要求“业主不交维修金,开发商就不交钥匙。”但这一政策对开发商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和物业没有法定义务督促业主交钱,他们有时为了尽快把房子卖出去,或者为了不得罪业主,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导致这段时间的维修金收缴率偏低。
直至2007年1月31日,济南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调整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方式的通知》,宣布自同年3月1日起,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维修金,调整为购房人持缴存通知单直接到指定银行网点缴存。未缴存维修金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有了这个以房产证为“筹码”的强制性规定,维修金的缴存率才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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