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层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从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起步,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到2017年底,各市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筹资方式和标准。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此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掌握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负担,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费用。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2015年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较低级别医疗机构就医。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城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医疗服务和管理。对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门诊定点,一般一年一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4年整合过渡期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5年起,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整体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用药品种分别作出标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