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大病保险 个人负担费用有三项
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纳入支付范围的包括参保人在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一)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二)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三)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针对第(一)项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报销90%,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针对第(二)、(三)项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以上三个分类的参保人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5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以上三个分类的参保人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关键词:住院报销 住院治疗有个人起付线
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参保人住院结算时,起付线的额度不能纳入报销,由个人承担,超过的部分再按照相应标准报销。
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统筹内医疗费分档报销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指的是可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有的治疗项目或药品不在医保目录或大病救助目录中,即为统筹外。这些费用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分档报销。
职工医保方面,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支付比例统一支付比例为97%.
居民医保方面,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关键词:普通门诊 少年儿童看小病能报销
我市早在2008年就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也能报销一部分,随着历年来的提高,部分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已经最高达到70%,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120元。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72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将少年儿童也纳入了门诊统筹的受益范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