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枣庄市公安部门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关于对市中区文化西路东湖段实施禁停的通告。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西路东湖段实际,现规定文化西路东湖路段(西昌路至衡山路)为禁停路段。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停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其他规定地点停放。禁止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车辆。公共停车场设置区域有鲁南水城北侧、东湖文化墙北侧、东湖南广场南侧。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记者 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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