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只是普通公民,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需精通法律条文,检察官事先不会告诉陪审团应考虑哪些具体指控,然后陪审团成员根据听到看到的证据,以法律和事实做出真实的判决,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
不提出指控是因为许多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甚至与物证不符。举例来说,14号证人对赶来的地方警察说,布朗被枪击后,举起双手投降了。联邦调查人员再次向14号证人核实时,证人却无法判断,布朗的手势是投降,还是检查受伤的手。证人也不能确定,布朗的手心当时是向着自己,还是警官。而后者表明了投降意图。不过该证人又说,布朗受伤后冲向了警察,威尔逊警官一边高喊“站住”,一边开枪,“每喊一次就开一枪”。
而正是这种互相矛盾的证词实在太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警官有犯罪嫌疑须提起刑事诉讼,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涉案警察。
陪审制是基于无罪推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判例法,指出无罪推定不仅停留在向陪审团提交案件阶段,在交叉询问期间,在陪审团评议案件期间,直到形成判决前,都要贯彻无罪推定。如果陪审团未做无罪推定,即使法官对陪审团运用合理怀疑标准进行充分的指导,法庭裁决仍可撤销。
曾任辛普森案辩护组组长的哈佛法学院法学家德施沃兹指出,“刑事审判从来不是为了伸张受害者正义。如果是,那么判决的结果只能是一个:有罪。因为刑事案件中只有一人受审,如果被认为无罪,那在定义上受害人的正义就不存在。”即便一个被告有可能犯了谋杀罪,也必须无罪释放。这是因为“有可能”没有达到严格的“没有合理怀疑”的法律标准。刑事审判只是追求一个结果:证明没有合理的怀疑。”
为了减少外界的影响,除了终审裁决时,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审员讨论案件,不能看与本案有关的电视、广播、报纸的新闻报道。2011年佛罗里达州诉凯斯·安托尼谋杀女儿案,因为媒体报道太多,为了找到中立的陪审员,法官只能在距离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县挑选陪审团。当裁决无法在1天内作出,且该案件被热点报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命令对陪审员进行隔离,要求其住宿在宾馆或不与其他人接触。如O·J·辛普森案件等极端罕见的案件中,陪审员被隔离了整整8.5个月。
就联邦层面来讲,第六修正案(关于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和第七修正案(关于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中隐含了一致裁决的要求。这一立场也被反复阐明: 1930年的巴顿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指出,对宪法第六修正案中“陪审团审判”的理解必须遵从普通法的传统,其中就包含了一致裁决的要求。1948年的安德雷斯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指出:“当适用联邦宪法第六、第七修正案进行陪审团审判时,陪审员内部必须意见一致方可做出裁决。”
陪审员随后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律师询问证人、提供证据以及法庭陈词,在就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秘密评议”后,无论要做出有罪还是无罪裁决,均需首先在其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会导致无效审判(mistrial)的出现。根据密苏里州的法律,陪审团对是否提出刑事指控只需要9名成员同意即可,勿需12名成员一致通过。因此,要想对枪杀黑人青年的警察威尔逊提起刑事诉讼,就必须要有9名陪审团的成员同意才成。
密苏里州大陪审团想要起诉开枪警察,需要有“充分理由”,由于布朗案中目击者口供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不起诉只代表大陪审团找不到充分理由起诉,不代表涉案警员没有做错。在刑事案件中,任何法域的法院都不进行对个别事实进行认定的个别裁决(special verdict),而仅仅进行认定有罪或无罪结论的一般裁决(general verdict)。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