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临邑县的刘先生反映,称自己于2012年12月购买临邑县名门世家小区商品房一套。
购房合同约定:2014年5月31日交房,但交房时业主得知楼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因此拒绝收房。
11月3日讯 德州临邑县的刘先生爆料,称自己于2012年12月在临邑县名门世家小区买的楼房,开发商是:山东聚力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约定:2014年5月31日交房,但交房时业主得知楼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且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装修和电梯品牌要求,拒绝收房。随后,开发商也因为业主刘先生没有支付配套费(水、电、燃气的开口费等)拒绝交房。
经过各种波折拿到钥匙后,刘先生等业主发现储藏室的面积不同程度地缩水。他们联合起诉开发商,却遭到开发商的反诉,最终双方均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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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关注质量》报道,10月29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刘先生等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开发商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二审中,原、被告双方比较集中的两个焦点问题是:延期交房的责任如何界定;配套费应不应该由业主交的问题。
山东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孙崇合律师对临邑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一审法院法官对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法律认识的错误,再一个是对山东聚力置业有限公司交房时符合交房条件的错误认识。
孙崇合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综合竣工验收合格规定这件事上,实际是认识错误。2004年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我国的商品房综合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也取消了,但商品房综合验收作为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方式还是存在的。
“我们山东省建设厅就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备案方面,在2004年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业主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验收的一个条件,就是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个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约定的。只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取消了国家对综合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以前,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都是一种行政许可;把这种行政许可取消了以后,并没有取消综合验收这种方式。”孙律师说。
此外,一审判决还认为,2014年5月31日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孙律师认为也是错误的。其实,商品房达不到交房条件。所谓的交房条件,指的是法定的交房条件和约定的交房条件。
“以前法定的交房条件,是商品房经过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现在法定的交房条件必须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经过消防的验收合格。消防的验收包括建筑通道、消防设施、设备、弱电、空调等施工安装方面的验收合格,还包括外墙保温的消防验收合格。如果这些法定交房条件和约定的交房条件没有很符合的话,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孙律师认为,本案中他们还有两个约定条件没有经过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在2014年5月3号以前,还有一些约定条件没有达到,比如说,阳台的瓷砖没有按要求施工,还没有完全完工,约定电梯是合资品牌的电梯,实际用的是国产品牌的电梯等。
目前,孙律师已代理业主将开发商违约的部分,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部分向二审法院提出。关于此案的后续进展,也会继续关注和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