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条例》学习宣传到位、贯彻落实到位,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颁布《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条例》 把中央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的法规规定,对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任务落地落实,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传统信访工作机制向现代化信访工作机制的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
颁布《条例》 是总结信访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1996年出台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2000年制定的《山东省信访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和全省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
颁布《条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信访渠道入口过宽,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信访终结机制难以真正落实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全面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行为。
二、准确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依法、科学、规范地指导信访工作实践。确立“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条例》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确定为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信访工作、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设立信访代理制度。《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这种制度设计,既能够满足信访人的实际需要,维护信访人的信访权益,也能够有效防止一些“职业代理人”以信访代理为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滥用信访代理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
设立“阳光信访”制度。为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条例》 将“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设定为信访人的两项法定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
三、以《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努力开创全市信访工作新局面。
明确重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重点讲解《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机构职责、信访工作行为准则、规范走访程序、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范围、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阳光信访”制度、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
丰富形式。各级各部门要采取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科学安排;要采取专家辅导、领导授课、以会代训等形式,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刊发署名文章、开辟专栏、专题报道、滚动播放等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依据《条例》做好信访工作,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着力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强化守土有责、落实“一岗双责”、落实首办责任制,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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