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孔娟)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首届“仲裁公信力”论坛暨颁奖典礼上,济宁市仲裁委荣获三项国家级殊荣,其中“创新工作机制,打造和谐品牌”项目荣获“开拓进取奖”、原副秘书长刘存德荣获“美誉仲裁员奖”、宣传调研科副科长孔娟荣获“优秀仲裁秘书奖”。
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能够仲裁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之一。目前已在全市11个县(市、区)和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设立了13个仲裁办事处,在市直部门单位和大型企业设立了17个仲裁联络处,成立了建筑业仲裁中心、中小企业仲裁中心等6个仲裁中心,构建起覆盖全市、纵横延伸的仲裁服务工作网络。成立16年来,济宁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各类仲裁案件4780件,争议总金额超过80亿元,案件数年均增长率37%,标的额年均增长率133%。平均结案时间在60天以内,快速结案率达67%,调解(和解)率达78%,自动履行率达92%。
仲裁案例公司集体出游航班延误,谁赔偿损失?
近日,济宁市某旅行社与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组织商贸公司员工及家属(成年人19人、小孩4人)到张家界旅游,住宿标准为“准三”,成年人2170元/人,小孩1400元/人,预付款70%、旅游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剩余30%。同日,商贸公司支付旅行社3万元。但出发前,因机场跑道施工,航班进行了调整,双方发生意见分歧。随后,旅行社向济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赔偿旅游费1744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商贸公司则反请求称: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准三”,实际住宿条件未达到标准三星;旅行社擅自变更航班,造成个别游客生病,且给18名游客造成工资、误工费等损失,故要求旅行社退还机票差价1668元并赔偿损失。仲裁庭认为: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旅游费用;双方对住宿标准“准三”的理解存在差异,仲裁庭不予支持。虽航班变更并非旅行社造成,但其在航班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商贸公司未能及时行使知情权、难以作出其他选择,已构成违约。商贸公司15位出行人员因航班延误未能按时上班,本应扣发工资及全勤奖,该公司实际进行了发放,该部分款项属该公司的损失,应由旅行社给予赔偿。3名游客系家属并非商贸公司员工,其误工费不属于商贸公司的损失,仲裁庭对该3名家属误工费损失的反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部分人员生病与航班变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仲裁庭对商贸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反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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