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离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合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请求。
(八)切配烹饪场合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合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请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化、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合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请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合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周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主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合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请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化、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干净操作区、准干净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裸露场合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干净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合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请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地位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请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法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处。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干净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离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干净。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干净工具清洗水池请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合分辨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处。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干净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地位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请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请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应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请求必须应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请求
(一)烹调场合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调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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