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1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落实餐饮服务允许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允许,根据《餐饮服务允许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餐饮服务允许审查规范》,全文如下:
餐饮服务允许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允许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允许,根据《餐饮服务允许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实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供给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动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把持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供给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履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呈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法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允许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辨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供给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要害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打算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允许审查包含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允许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允许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要害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成果履行综合判定。
要害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允许现场核查请求
第十条 选址请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给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裸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畴之外。
第十一条 场合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请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给方法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合,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干净工具存放场合等。各场合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合。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辨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合。
(五)各加工操作场合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次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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