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请求
加工经营场合光源不转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色彩。安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应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放弃物暂存设施请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放弃物或垃圾的容器。放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放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作,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放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合请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离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离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唆使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请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主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请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请求
更衣场合与加工经营场合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请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主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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