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卖淫女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没有什么人格尊严。”卖淫女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格尊严,每个人的人格都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中华国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卖淫是一种违法行动,尚未构成犯法。即使是刑事犯法分子,连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法分子,他们依然是国民,他们的人格尊严依然应当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是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也阐明缺乏道德修养。
事实上人们对卖淫女广泛存在厌恶感,鄙视她们,不怎么尊重她们的人格。为什么会呈现这种情况呢?“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卖淫女不能自尊自重自爱,靠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赚钱,下降了人格,叫人怎能尊重她的人格呢?电影《武训传》中的武训为了筹钱兴办义学进行乞讨任人打骂。他自己不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人家自然不把他当人看待,对他拳打脚踢,肆意凌辱。“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春秋战国时代齐国的晏子出使楚国,楚国人想凌辱他,因他身材短小,就在城门旁开了个小门让晏子进城。晏子说:“只有出使狗国的人才从狗洞进去。我今天是出使楚国,该不是从此门进城吧?”楚国人只好改道让晏子从大门进去。晏子注意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才博得楚国人对他的尊重。如果卖淫女自尊自重自爱,不做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事,自然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
不尊重卖淫女的人格尊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男尊女卑”。在人们的心目中,男人嫖娼好象没有妇女卖淫那么不光荣,甚至认为泡妞、养小三的男人是有本事,令人刮目相看,又有谁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