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一词,在现代社会中不再是过去的简略的女人称谓用词,通常被指为行动不检,做不道德交易的女人。在广东这块肥沃的土地上,来自五湖四海的女人多了,三教九流的人也多了,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些女人已经不再把灵魂放在心灵上了,开端堕落了,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她们要享受现时的美好生活,要吃好,喝好,住好,玩好,所以她们已经把神圣的肉体堕落了,变得不再自爱,变得放荡放淫,所以她们爱好埋伏在洗头店,洗脚店,按摩店,理发店当中!当有客人前来的时候,她们会以特别的方法向客人流露那种“肉体交易服务”项目,以达到赚取钱财的目标。在十丈软红中,有很多人爱好寻求所谓的一夜情,所谓的性满足,所谓的性生活。在社会洪流中,有很多不检点、不自爱的男人,通常他们会被这些不道德“肉体交易”服务所诱惑,与其说被诱惑了,不如说他们与她们臭肉相投。
对于东莞的这种“不道德性交易”行动,其实在早几年前已经存在。我仍然记得,那是2001至2002年之间的事情。那时候,我与爱人同往东莞打工,我在一所民办学校当会计,偶然也有参加派发传单,为学校扩大招生出份绵力。成果有一次,我在人行桥上派发传单的时候,有一个穿着特别妖艳的女人前来我身边,然后毫无拘束地对我说:“帅哥,想去玩吗?我为你引路”,当时,我感到她莫明其妙的,当然是不予理会。那时候的我敢情就不知道她们是干那种“性”服务的小姐。回到学校的我还与同事聊起那事,成果他们取笑我说:“你怎么不跟着去玩玩呢?”。
卖淫嫖娼确实是一种可恶的、丑陋的社会现象,警方对涉嫌人员严查严打也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说这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是值得支撑与懂得的大事。但是用“牵绳游街”这种另类的执法手段去处理涉案人员,确实有违人权,应当值得某些执法部门反思。现今是文明社会,连处决逝世刑犯都在逐步的履行注射逝世,可见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健全。此举是一种极其的不文明,严重的侵犯了人权的违法行动。拉小姐游街表面上是反应了公安机关打“黄”的决心,似乎是在向世人说,公安机关是保持正义的。可是,事实上却折射出了一部分执法人员,法律观念的不健全,执法程度的低下。此举毕竟是丢了谁的脸,凌辱了谁?
《治安管理处分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基本没有“示众”这种说法。此举显然是违背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白规定:“实行治安管理处分,应当公开、公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国民的人格尊严。”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国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国民的人格尊严。
小姐卖淫也好,淫虫嫖娼也罢,固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盼望执法人员本着依法执法、公平文明的原则,依法办案。而不是用这种“以暴制暴”的处分性措施,来建立威严强化秩序。也盼望涉案人员,在接收法律的惩戒中得到人生启发,在人生的旅途中可以尽快觉悟,回复到人生正途,认真正视自己的人生之路,把已经失去的做人砝码重新拾回来。
2010、07、28下午16:50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