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 通讯员孙中梅)曾是一代黑客佼佼者的王某,因涉嫌传授黑客技术、出售黑客工具,将面临严肃的刑罚处置。今天记者获悉,王某因涉嫌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该罪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
2003年5月,王某凭借自己对计算机网络的热爱,成为黑客程序界的高手,并创建了一家网站,在网站上开展黑客软件的共享,探讨一些技巧。
2009年,王某以网站为平台,在海淀区成立了一家公司,自任法人,同时招聘了一批曾在网络安全公司或大型杀毒软件公司供职、具备较高计算机技术,在黑客圈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担任网站顾问、专职讲师等。
该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提供网络培训及软件下载等收取会员费用。据调查,其中70%的会员入会意图就是学习黑客技术。公司曾开办了一期面授班,缴费学员为12人,每人9800元,培训内容为网络安全及黑客技术。至案发时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获利高达20余万元。 这家公司的行为不久即纳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经过长达1年的侦查,公安机关最终掌握了该网站服务器群所在地以及公司传授黑客技术、出售黑客工具的具体事实。
经北京市网络安全保卫处远程勘验及侦查,查证在黑基网的VIP会员下载区,网站提供黑客全能工具箱以及各种黑客程序及工具。而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权威部门以及大型网络安全公司的相关鉴定,上述程序、工具均属于危害性较大的网站侵入、控制工具。
检察官析案
“培训黑客”是个新罪名
王某涉嫌的罪名是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
据悉,该罪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其犯罪客体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检察官指出,本罪属于情节犯,能否认定嫌疑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而犯本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王某创建的黑客网站不但提供网站侵入、控制工具,还大规模培训黑客技术,实属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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