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供给保护,但是宪法、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都足以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信隐私法案》。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义务,禁止“向大众,供给电子通佩服务”的供给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信内容供给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欧盟
建构完备的法律框架
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信材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举动计划》。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供给了清楚可循的原则。
另外,与欧盟成员国有特别关系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也非常器重对网络隐私权,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材料的保护。
日本
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
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于 1982年9月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隐私保护应遵守的五项基础原则,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义务明白原则、正确管理原则。此外,1998年,日本还通过了规制公共机构的《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盘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耿舒天收拾)
■网友互动
网络侵权调查问卷
——国民网网友留言
我在网络上留有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同时也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漏。
——IP:118.123.3.★
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控制事情内情而采用偷拍的方法,并将其公之于众。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的事;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动在法律上也未必站得住脚。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别范畴,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但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断定。作为网络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做到严格遵照法律;同时,尽可能不违背道德准则。
——IP: 58.68.145.★
盼望接收个人信息的服务器能够负起义务来,不得泄漏个人信息。
——IP:117.74.77.★
每一个国民都有个人隐私,有做人的尊严,包含有错误或有过失的人,网络不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兵器。
——IP:61.160.226.★
实名制上网迫在眉睫,网络侵权立法亟待完善。
—— IP:202.100.93.★
现阶段我国网民还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有必要加强。
——IP:58.68.145.★
(李明泉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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