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记者专门采访了劳动部门有关专家和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位不缴社保
职工可要求赔偿
宋伟是芝罘区一家机械加工厂的电焊工,该机械加工厂长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宋伟本人患有冠心病,需常年吃药,但就因为没有医疗保险,长期以来的医药费不能报销,经济负担很重。
“像宋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表示,宋伟可以要求该机械加工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额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部分计算。
不付加班费
应加付赔偿金
谢琳琳是一家韩资服装厂的缝纫工人,该服装厂长期存在强迫超时工作的问题,但从未向工人支付过加班费,谢琳琳曾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服装厂强迫加班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也曾多次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但该单位一直置若罔闻。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工主体无资格
也需有人担责
张守文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瓦工,在今年上半年的一次工作中不幸从高处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事发后,其老板赵某仅支付了三千元的住院费就再不露面了。张守文家人想为其认定工伤,但在查询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时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既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律师林士俊分析,对于那些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非法用工的问题,《解释(三)》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张守文可以将该建筑公司老板赵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利。
主张加班费
需劳动者举证
王福才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员,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王福才几乎每天都要工作16个小时以上,但该公司自2009年更换总经理后就再没向其支付过加班费。王福才多次向公司人事部门追问此事,始终无果。
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定,王福才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加过班,但有证据证实记录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考勤表等资料由该物业公司掌握,该物业公司就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如果拒不提供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退休再找工作
不算劳动关系
尹梦天从某建筑设计院退休后,接受一家实力较强的开发商的聘请,担任总工程师一职,该开发商许诺其月薪2万元。后来尹梦天因在一次公司内部会议上公开反对老板提出的一项设计方案与老板发生争执,老板让其到财务部结算当月工资,第二天就不用来了。但尹梦天要求单位按照工作时间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企业拒绝。
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从事工作的,律师林士俊表示,《解释(三)》在此作了如下的规定:如果企业职工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又返聘的,与所在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如果企业职工是提前退休,为企业减员增效而“被退休”的、职工到新企业后与企业确定的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职工是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是劳动关系。很显然,尹梦天和该开发商之间仅仅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说。 (注: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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