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平邑县郑城镇的耿先生致电称:我去年在县城某商城购买一台电冰箱,使用了一年,竟突然自燃,烧坏了家中部分家具。然而销售商却认为是我使用不当造成,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2009年9月5日,耿先生在县城一家电销售部花1600元购买了一款品牌电冰箱,正常使用一年无事。可没有想到今年9月20日,一家人都下地干农活,结果家中的冰箱突然自燃,幸好邻居发现及时把火灭掉,但也把耿先生家的配房房顶和部分家具烧坏,事后耿先生找到销售商索赔,销售商认为造成火灾双方都有责任,只同意赔偿耿先生一台新冰箱。
对于经销商的处理意见,耿先生非常不满意,认为冰箱才使用了不到一年,肯定是质量有问题。无奈之下,只好致电本报诉说了自己的苦衷。本报立即联系到了平邑县工商局。
工商执法人员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确认是冰箱内部线路发生短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调解,销售商赔偿了耿先生新冰箱一台、房屋维修费、购置家具等费用共计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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