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刘建军(左二)和上诉人刘建民在宣判现场。经一、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0时许,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实施报复,在德州市将被害人窦广东杀害。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还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原审被告人刘建军(左二)和上诉人刘建民在宣判现场。 本报记者陈文进摄
本报泰安4月13日讯(记者 李文鹏) 13日上午,省高级法院在泰安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安“1·04”持枪袭警案被告人刘建军被维持死刑,并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午10点30分,在检察人员、辩护人和法官进入法庭之后,二审上诉人刘建民和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被先后带入法庭。刘建民因关节炎而走路吃力,在押送人员的搀扶下进入法庭,而刘建军在进入法庭后,先是扫视了一下背后的旁听席,而后到指定位置等候宣判。整个庭审期间,刘氏兄弟始终面无表情。二审判决宣布完毕后,刘建民和刘建军被带离法庭。
经一、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0时许,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实施报复,在德州市将被害人窦广东杀害。2011年1月4日,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在泰安市军分区第一干休所持枪、刀射击、砍杀前往调查案情的民警,致民警肖斌、夏波和协勤李良死亡,致民警钱祥村轻伤。后在泰安市区交通要道先后劫持四辆汽车逃跑,并持枪射击、开车撞击目标车辆和追缉的警车,致民警齐洪海死亡,并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被围堵后,刘建军又开枪射击实施抓捕的民警,致协勤王波重伤,并开枪打死已受伤的同案犯刘鲁民,后开枪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
另外,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还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蓄谋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建军实施报复犯罪后,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公然持枪、持刀杀害执行任务民警,为劫持车辆逃跑,向被劫持车辆的驾驶员行凶,危害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持枪、刀致四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凶狠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曾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二人还分别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建军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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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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