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 记者 王晓峰 摄
现如今买房是件大事,交易过程中就怕出现啥意想不到的情况 。这不,最近家住市中区的刘先生就在买房过程中遇到头疼事,自己中介费也花了,定金也交了,房东最后就是迟迟不愿意交房。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得将房东和中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先生讲述了自己的买房经历——前不久他和房主王女士在济南某中介公司的参与运作下,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主王女士以总房款五十九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市中区某小区的房产所有权出售给刘先生。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严格履行所签《房屋买卖合同》,随即按约定将定金转入被告王女士账户。当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应于三个月内通知刘先生进行房屋验收并交接。但让刘先生气愤的是,王女士未如期履约,一直没有进行房屋交接。期间,经中介人员和原告多次以各种方式与王女士进行沟通、催交,但王女士迟迟仍未履约。
由于刘先生购房时用作婚房,因为王女士逾期未交房,直接影响刘先生的婚期,给刘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在几经协调未果后,刘先生最终一怒之下将王女士和中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与此同时中介和王女士共同负责返还自己支付的中介费13400元。
然而,对于刘先生的起诉,王女士也有自己的解释,王女士称,她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这所房子的房产证没下来,王女士认为合同无效。
此外,王女士还道出了自己迟迟不愿意交房的另一个原因,王女士在庭审中称,“刘先生曾要求将涉案房屋改成婚房,我当时请求不要进行装修,我与刘先生协商,想让他先支付一下利息。我认为等房产证下来之后,刘先生交了全部房款之后,他想怎么砸就怎么砸。”在这些表述中,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情况。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被告王女士及中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且对该房屋交付并未设置其他限制条件,现被告王女士以其他条件作为拒绝交付房屋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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